日前,河北省政府网站最新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非标车淘汰等各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法。
对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对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行政处罚。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经费保障。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数量进行测算,按照统一号牌式样制作电动自行车号牌,按规定时限开展登记上牌工作;稳妥落实佩戴安全头盔制度,提示群众购置安全头盔;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
对发现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依法清理搬离;对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地要综合施策,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非标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等规定和要求,将注册登记申领号牌、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行、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停放和充电作为宣传的重点内容,积极营造全民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在销售监管、质量监督抽查、电动自行车登记、路面执法、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实现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打击。
河北省此次发布的电动车管理条例,可谓是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能够正确处理促进产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大力提升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依法稳妥淘汰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把电动自行车管理这件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实事办实办好,不断强化电动车行业向着高质量方向发展,并增强民众通过电动车出行获得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