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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人注意!广西电动自行车新规,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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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号牌车过渡期为三年,期满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号牌、行驶证……1月28日下午,记者在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原《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施行以来,在加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使用和停放管理,遏制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快速进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发布实施,以及共享电动自行车新兴业态的出现,原《办法》存在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晰,生产销售、登记管理和停放充电制度不完善,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修订后的《办法》经2021年9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治区政府令第143号公布,将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办法》不分章,共28条。修订后的《办法》分总则、生产与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与充电、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6条。

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保障安全、规范秩序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重点对影响安全和秩序的相关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在道路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是明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

三是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

四是增加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

五是增加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设置、建设要求。

六是增加佩戴安全头盔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规定。

七是增加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规定。

八是明确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管理制度。

据介绍,在登记管理工作方面,《办法》调整了目录公布主体和功能定位、车辆登记管理两大内容。《办法》修订实施后,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同时,各地不得以未列入自治区目录为由,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号牌、行驶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是指既不符合旧国标又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收等方式提前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办法》修订实施后,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突出管控重点,通过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控、专项治理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深入推动“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和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专业引领作用等手段,切实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编辑:M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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