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县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
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
推进现代化、国际化美丽城市建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等法律法规
即将在全县开展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届时
正定县电动自行车车主
可采取网上预约、就近办理
登记上牌业务
重点来啦
进行登记备案前
我们需要了解
以下内容
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认定标准
一、对符合新旧国标规定的居民自用电动自行车,核发正式号牌(绿色)。
(一)新国标
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二)旧国标
1999年至2019年4月14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旧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高车速不大于 20km/h;
2. 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 40kg;
3.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二、对不符合新旧国标规定、时速在50km/h以下且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白色临时号牌(白色)。
三、对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等单位从事营运且符合新旧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营运号牌(黄色)。
四、对时速在50km/h以上的电动两轮车,严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机动车标准的,按机动车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五、对电动三轮车,严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机动车标准的,按机动车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对于拒不上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将面临以下处罚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