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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出事故,车主被判赔27万!最后为什么厂家和经销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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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二轮电动车”肇事秒变“机动车”的案件,车主状告经销商和厂家胜诉,怎么回事?
据报道,张某购买了一辆二轮电动车,一天晚上骑车撞人后,交警部门鉴定该二轮电动车系机动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支付赔偿金27万。

张某苦不堪言,明明买的二轮电动车却变成了机动车,张某认为这加大了车辆的不合理危险和损失扩大的风险,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一纸诉状将销售中心和车业公司告至河南省武陟县法院。
被告销售中心辩称电动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不存在隐瞒事实和欺骗销售,张某开电动车发生事故,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所致,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非电动车存在瑕疵,且电动车已买两年多,期间都能正常行驶,可见质量无任何问题,我方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车业公司辩称,涉电动车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系权威部门检验合格产品,2016年投入流通时,不存在设计和质量缺陷,本案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系张某夜间行车未注意观察确保行车安全所致,与车辆性质无因果关系,且事发后对车辆的鉴定结果不能证明车辆投入流通时存在产品缺陷,故张某的诉请缺乏相应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被告生产、销售的二轮电动车整车重量、最高行驶车速和制动等多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致使该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
同时由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学习培训和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车上路,而驾驶非机动车危险相对较小,技术难度相对较低,依法不需要办理驾驶证。不合理危险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根本判断标准,被告以非机动车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实际上的机动车,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即使产品检验质量合格,因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受害,该产品缺陷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该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
综合本案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损失部分的20%,其余损失原告自负,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编辑:M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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