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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实施首日 杭州萧山区查获违法行为117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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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傅,你骑车上路没戴头盔,草帽是保护不了你的!”7月1日10时许,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利华路生兴路口的林先生,被路口执勤的交警拦下。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他成为了当天被执法人员查获的首位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人。

“因为我是第一次违法,所以交警对我进行警告,也让我看了安全宣传片,以后一定不会再犯了!”接受处理后,林先生连连表示会牢记教训。

全警上路、全员出动,在《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首日,这场由萧山区交警大队联合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开展的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电动自行车无牌假牌套牌、闯红灯、骑快车道、逆向行驶、停车越线、骑车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以及非法营运、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有法可依 处罚宣教双管齐下

按照《条例》规定,不佩戴安全头盔属于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如果未佩戴头盔上路行驶,将被交警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宣教。同时,对于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未使用安全座椅的,交警部门同样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此外,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拼装,会影响车辆的原有性能,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也是交警部门重点查处的违法之一。在现场,王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因为擅自加装了遮雨棚,被交警予以拆除。按照新规,对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以及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到,随着新规的生效实施,此类行为的违法成本突破了原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低额处罚限度,从20至50元,提高到了最高处罚500元,大大增强了执法震慑力。

约谈企业 共享“电驴”亦要守法

近年来,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为群众的出行带来了不少的便利,但是在当天的整治过程中交警发现,杭州小遛共享科技有限公司萧山站旗下的电动自行车连牌照都没有悬挂,且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

执法人员随即将违法车辆暂扣,同时联系杭州小遛共享科技有限公司萧山站负责人前来接受处理。当天下午,企业被处以了警告的处罚, 并进行了约谈教育。交警责令企业必须在2020年7月10日前落实好向用户提供安全头盔的服务,同时,电动车必须悬挂电动车号牌后,才能上路行驶。企业负责人表示会尽快落实整改。

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截至7月1日17时,萧山区共查获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176起,其中闯红灯181起,骑快车道150起,逆向行驶47起,停车越线23起,违法载人51起,不戴头盔585起,查扣无牌无证包括假牌套牌119辆。

下一步,萧山交警将继续采取高压态势,集全警之力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为广大市民群众的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编辑:Ta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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